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第三条 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 间接费用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自主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间接费用采用重大专项项目成本费用摊销的方法,在专户内按月核算编列相应支出。
第二章 间接费用支出内容
第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
第六条 间接费用支出内容
根据试点项目、试点单位性质,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二)协调管理费,是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项目前期申请费、可行性论证、外协合作费、财务核算费用、资料档案保管费等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等管理工作经费。
(三)监督检查费,是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验收论证、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经费。
(四)科研人员激励费,是指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的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经费。
(五)其他间接费用。
第七条 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
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执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资金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间接费用应据实列支,根据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性质,总额核定比例如下:
(一)示范区内高等院校、财政全部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3%。
(二)示范区内财政部分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科技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5%。
(三)示范区内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及无财政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
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三章 间接经费预算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增,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九条 示范区内试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间接经费管理办法,细化间接费用核算,加强间接经费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对于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试点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0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