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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市共建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8-27]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市共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与中央高校共建项目管理的意见》(京教研[2008]7号)和《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京教财[2010]43号),特制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市共建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201337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市共建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市共建项目”(以下简称共建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共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与中央高校共建项目管理的意见》(京教研[2008]7号)和《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京教财[2010]4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建项目由北京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建设内容为北京市发展服务共建项目、人才培养共建项目、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教育合作交流项目、学生资助与政策性补贴项目五类项目。

(一)北京市发展服务共建项目:支持、服务北京社会发展,解决北京各项事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人才培养共建项目:支持高校特色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支持高校学生学分互认培养建设,教学管理人员挂职锻炼、名师讲座;支持在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方面开展的具有示范性、引导价值工作的创业就业示范项目。

(三)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共建项目:支持开展科学研究、科研基地、学科建设、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和研究生培养。

(四)教育合作交流项目:支持高校扩大国际化程度,扩大留学生规模,提高学历生比例,开展学生国际交流,发放学生奖学金等。

(五)学生资助与政策性补贴项目:根据本市相关政策发放地方性学生补助资助经费、辅导员津贴等政府政策性补贴。

第三条 共建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纳入学校年度共建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共建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单位负责填报项目预算申请书,经学校相关业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教委。项目预算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项目可行性报告;

项目评审报告。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共建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须经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委审批。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审批的项目预算申请书,及时开展建设工作,严格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预算执行工作管理办法》(北航财字[2011]7号)执行,保证共建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共建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到外单位或出国及外单位专家来项目承担单位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学生资助以及政策性补贴。

第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采购仪器设备、修缮工程等必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范围外的采购,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自制设备在研制过程中购置的设备元器件需在设备研制完毕后统一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建账手续。

第九条 对于单台(套)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在办理报账手续时,必须附档案馆填制并盖章的《设备仪器档案备案表》。

第十条 凡用共建项目经费独立购置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均应制作“北京市共建项目专项资助”的设备标牌,并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一条 共建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工资性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共建项目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共建项目资金针对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项目经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项目投资效益;

(三)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四)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

(五)设备使用效率和共享程度,有无重复购置设备现象;

(六)其他情况。

如发现申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和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未达到项目申报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差等现象的,学校将暂停其经费使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给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还将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共建项目实行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直接责任;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共建项目负管理责任;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分别对共建项目负监督、检查责任。

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自觉接受、配合学校和市教委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共建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学校审计部门视情况选择一定规模的共建项目,以批复的项目预算申请书确定的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对共建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结果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学校年度共建项目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