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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结算后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支出范围的通知

[2013-08-27]

各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更好的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将办理完结算手续后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范围明确如下: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原则上可用于人才培养、科研劳务费、其他研究项目的预研与启动费用,如业务费、材料费、设备费、科研实验室改造和修缮费、人才培养费、培训费等支出。

业务费包括出版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知识产权顾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计算费、翻译费、评审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办公费、技术服务费等,业务招待费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总结余经费的20%

材料费包括项目研制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元器件、运杂费以及燃料动力费等。

场租费指用于科研研制的房屋租金。

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维护、修理费用,新设备的购置费、运杂费、安装费等。

培养费指参与项目研究生的培养费。

培训费指项目人员参加各种培训的费用。

科研劳务费指科研人员劳务费及助研津贴。

本通知由财务处、科技发展部负责解释。

国家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