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5〕23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预算执行细化管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6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220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预算执行管理的新要求,财政部对国库集中支付各业务环节涉及的凭证和报表格式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留印鉴
中央预算单位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使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1)、《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2)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印鉴卡》(附件3)。
二、用款计划
中央预算单位通过中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系统编报用款计划,及时将电子数据报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系统中的用款计划表格包括《明细用款计划打印表》(附件4)、《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5)、《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6)、《预算单位1-5月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7)和《预算单位6-12月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8)。
三、财政直接支付
(一)支付申请。基层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时,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9),报送财政部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单位财务公章)》(附件10)。与原凭证相比,调整内容包括:取消《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单位公章)》凭证;预算科目栏中的“经济分类(类级科目)”修订为“经济分类(类款)”:“预算管理类型”在原有“基本支出(1)、项目支出(2)”的基础上增加“资本性支出(7)、费用性支出(8)、其他支出(9)”三个选项,其他“预算管理类型”分类按财政部有关要求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增加“专员办留存联”联次;《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单位财务公章)》取消“财政部国库审核留存联”。
(二)支付指令。财政部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11)。新增“科目(经济分类)”凭证要素。
(三)信息反馈。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12)。其中,预算科目栏中的“经济分类(类级科目)”修订为“经济分类(类款)”。
(四)更正调整。基层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更正调整业务时,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附件13),报送属地专员办审核;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单位财务公章)》(附件14)。与原凭证相比,调整内容包括:取消《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单位公章)》凭证;预算科目栏中的“经济分类(类级科目)”修订为“经济分类(类款)”;《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增加“专员办留存联”联次;《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单位财务公章)》取消“财政部国库审核留存联”。
(五)资金退回。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当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向财政部(国库司)发出《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入账通知书》(附件15)。新增“经济分类”内容。
四、财政授权支付
(一)额度下达。财政部下达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时,向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16)。有关财政授权支付明细信息以电子方式传递。
代理银行通知基层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到账时,使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17)。
(二)支付指令。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不变,“附加信息”栏填写要求作如下调整:
预算单位办理基本支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支付指令编码填写15位,依次为:预算管理类型(1位)、功能分类科目(7位)、经济分类科目(5位)、支出类型(1位)、预算来源(1位);办理项目支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支付指令编码填写18位,依次为:预算管理类型(1位)、功能分类科目(7位)、经济分类科目(5位)、支出类型(1位)、预算来源(1位)、预算信息关联号(3位);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时,支付指令编码中经济分类科目(5位)和支出类型(1位)填写为“300000”,用途填“公务卡还款”。
(三)更正退回。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更正(退回)时使用的《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附件18),格式保持不变,“信息代码”栏的指令编码,按照前款有关要求填写。
五、代理银行日(月)报表
代理银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发生情况编报《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附件19)、《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经济分类)》(附件20)、《财政支出月报表》(附件21)、《财政支出月报表(经济分类)》(附件22)、《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汇总清单》(附件23)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汇总清单》(附件24)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其中,《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经济分类)》和《财政支出月报表(经济分类)》为新增表格。
六、对账管理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之间按照预算科目、区分预算来源进行对账,对账管理有关报表格式和填报要求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凭证和报表格式的通知》(财库〔2009〕168号)同时废止。请各中央部门、代理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新的凭证和报表格式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和相关的业务培训等工作。
附件:1.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2.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3.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印鉴卡
4.明细用款计划打印表
5.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6.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7.预算单位1-5月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8.预算单位6-12月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9.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10.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单位财务公章)
11.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12.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13.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
14.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单位财务公章)
15.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入账通知书
16.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17.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18.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
19.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
20.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经济分类)
21.财政支出月报表
22.财政支出月报表(经济分类)
23.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汇总清单
24.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汇总清单
财政部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