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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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2016-07-07]


财会[2014]3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部对《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进行了修订,于20131230日印发了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自20141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4123

附件:

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

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 1998 3 月印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 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3 12 30 日印发了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 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 2014 1 1 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高等学校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 2014 1 1 日起,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 2013 12 31 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 2014 1 1 日的新账。

3. 2013 12 31 日原账中各会计科目的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补提折旧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 2014 1 1 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高等学校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材料”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存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收及暂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该 3 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应收及暂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收及暂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应收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收账款”科目;将其中属 于新制度规定预付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3.“借出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借出款”科目。如果原账中“借出款”科目有余额,应在转账时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4.“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将高等学校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对校办产业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并对原账中“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

5.“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原价。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未领用出库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并将原账中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已领用出库的,应当按相应余额在原账中,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6.“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原价。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同时按照与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相等的金额,从原账中“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高等学校应当自 2014 1 1 日起设置和启用“累计摊销”科目,以“无形资产”科目 2014 1 1 日的期初余额为原价,按新制度规定进行摊销。

(二)负债类。

1.“借入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原制度“借入款项”科目核算范围包括了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从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各种借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借款”科目;将其中属于从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各种借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将剩余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2.“应交税金”、“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票据”、“代管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票据”、“代管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3.“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 3 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高等学校应在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并对原账中“应付及暂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高等学校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应付及暂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及暂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该 4 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不包括高等学校为职工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该部分内容由新制度下“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当对原账中“应付及暂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应付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科目;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预收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预收账款”科目;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长期应付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其中属于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上述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占用的金额以及收回附属单位归还的人员工资。转账时,应在新账中“事业 基金”科目下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明细科目,并按以下要求转账:

1)投资基金。对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投资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对应的基金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对应的基金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

2)一般基金。对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数额后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将其中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 “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扣除转为新账中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以及在原账中冲销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其核算范围较原账中上述科目发生变化,如不再包括修购基金。转账时,应在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下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明细科目,并按以下要求转账:

1)修购基金。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2)职工福利基金。将原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3)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将原账中“专用基金——学生奖贷基金”科目余额、“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科目。

4)其他专用基金。对于原账中其他专用基金,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 号)等有关规定保留的,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没有保留依据的,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与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范围基本相同。转账时,如果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应直接转入新账中“经营结余”科目。

5.“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较原账中“事业结余”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和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新制度未设置“结余分配”科目,但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因原账中“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 2014 1 1 日起直接启用 “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的新账即可。

(四)收入支出类。

1.“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对于高等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经费拨款,新制度规定通过“科研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原账中上述 3 个科目分别核算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获得的教育、科研和其他经费拨款。此外,新制度下“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期末结账后无余额,原账中上述 3 个科目年末结账后有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专项经费拨款。新制度设置了“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基金”科目,分别核算同级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转、同级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同级财政补助以外的其他专项资金结转、滚存的非财政补助结余。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同级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转的余额分项目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其中属于同级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将其中属于非同级财政补助结转的余额分项目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原账中上述科目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专项收入。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基金”科目,核算同级财政补助以外的其他专项资金结转、滚存的非财政补助结余。转账时,应对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非财政补助结转的余额分项目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3.“附属单位缴款”、“拨出经费”、“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原账中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 2014 1 1 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补提固定资产折旧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高等学校应当全面核查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截至 2013 12 31 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对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补提折旧,按照应补提的累计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自 2014 1 1 日起,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四、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即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账)。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高等学校应当在新账中该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一)将 2013 12 31 日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按照以下方法并入新账。

1.资金占用类。

1)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

2)若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借方余额中存在尚未在“大账”中登记的部分,按照该部分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3)按照基建账中“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分别借记新账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4)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余额,借记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5)按照基建账中其他资金占用类科目借方余额,借记新账中相关科目。

2.资金来源类。

6)对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贷方余额进行分析:按照归属于同级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的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科目;按照归属于非同级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7)对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方余额进行分析:按照借款本金部分,贷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科目;按照借款利息部分,贷记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8)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贷记新账中“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9)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余额,贷记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10)按照基建账中其他资金来源类科目贷方余额,贷记新账中相关科目。

11)按照以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贷记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贷记金额=1)、(2)中新账非流动资产科目借方增加金额合计-7)中新账“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增加金额-8)中新账“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 科目贷方增加金额合计-9)中新账“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增加金额中与形成(1)、(2)中新账非流动资产相对应的金额。

3.总调整。

按照上述(1)至(11)项中新账科目的借方合计金额与贷方合计金额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对于高等学校已在原会计“大账”核算的基建投资事项,在进行上述并账处理时应当剔除重复因素,不得在“大账”中重复反映。

(二)高等学校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基建账数据定期并账的基本原理是:将本期基建账中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划分类别,对每类经济业务或事项所涉及的基建账相关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进行分析,据此按照新制度规定在“大账”中进行账务处理。基建账数据并入“大账”的主要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1.预付工程款业务。对基建账中“预付工程款”科目本期借方增加额,以及“基建拨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本期贷方相关发生额进行分析,在“大账”中:按照基建账中本期预付的基建工程款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结算工程款业务。对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本期借方增加额、“预付工程款”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应付工程款”科目本期贷方和借方发生额,以及“基建拨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本期贷方相关发生额进行分析,在“大账”中:

1)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本期借方增加额(一般为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确认的金额)减去已经预付的工程款金额后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

2)按照基建账中本期实际支付的应付工程款金额,借记“应付账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其他工程支出业务。对基建账中“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科目的本期借方增加额,以及“基建拨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本期贷方相关发生额进行分析,在“大账”中:按照基建账中上述基建投资科目本期借方增加额(不包括因预计借款利息增加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基建投资支出,借记“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工程交付使用业务。对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本期借方增加额,以及“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进行分析,在“大账”中: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本期借方增加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

5.基建借款业务。对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的本期贷方和借方发生额,以及“银行存款”科目的本期相关发生额进行分析,在“大账”中:按照基建账中本期增加的基建借款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本期偿还的基建借款本金,借记“长期借款”、“短期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基建借款利息业务。对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的本期贷方和借方发生额、“待摊投资”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以及“银行存款”科目的本期相关发生额进行分析,在“大账”中:按照基建账中本期增加的应付利息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本期实际偿还的借款利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基建账其他经济业务或事项的并账处理依据上述原理进行。

五、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 2014 1 1 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即经过本规定“二”至“四”项新旧结转及调整后形成的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 2014 1 1 日期初资产负债表。该期初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还需按新制度规定对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进行合并。

(二)高等学校 2014 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 2014 年的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在编制 2014 年度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附: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