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务处货物、服务与工程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北航规资字〔2020〕1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北航规资字〔2020〕2号)等相关文件,结合财务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将纳入学校规定的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采购监管。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财务处成立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处务会成员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处内采购规章制度;
(二)审议处内采购需求;
(三)受理对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活动的异议、质疑及投诉,负责对采购活动中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核实并向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报备;
(四)讨论决定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财务处综合办公室是财务处采购归口管理科室,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处内采购制度制定、培训工作;
(二)负责与学校招标采购中心联络相关工作;
(三)负责处内项目采购结果公示及采购资料档案管理。
第五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是各采购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提出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确认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履约验收等事宜。
第三章 采购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预算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与工程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货物与服务采购预算2万元(不含)、工程采购预算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采购项目负责人依据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确定供应商并组织采购。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货物与服务采购预算2万元(含)、工程采购预算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实施采购:
(1)采购项目负责人直接从“阳光校采北航电商直采平台”下单采购。
(2)采购项目负责人提出采购需求,填写竞价采购申请表(见附表1),提请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采购项目负责人牵头成立竞价小组,进行竞价采购。
第九条 竞价小组人员组成:
(1)采购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竞价小组成员数量应为3人(含)以上单数;
(2)采购预算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项目,竞价小组成员数量应为3人(含)以上单数,其中应有2人(含)以上为处务会扩大会成员;
(3)采购预算3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项目,竞价小组成员数量应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应有2人(含)以上为处务会扩大会成员、1人(含)以上为财务处外部人员。
第十条 竞价小组通过多渠道邀请供应商,原则上应有不少于三家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供应商参与竞价,并进行有效竞争。
采购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的施工类项目,采购前应先委托经学校入围选定的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能力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第十一条 竞价的组织程序:
(1)竞价小组拟定竞价需求方案并向受邀供应商发出;
(2)受邀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方案及报价;
(3)竞价小组成员根据受邀供应商响应方案及报价进行集体讨论,并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采取投票或评分的方式表决。
原则上得票最多或得分最高的供应商选定为成交单位;如成交单位报价非最低价,竞价小组需详细明确记录具体原因;当得票最多或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多于一家时,竞价小组可再组织第二轮投票或评分。
第十二条 参加竞价采购供应商不足三家或经评审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审定,采购文件有无不合理条款、采购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若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从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中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若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或者采购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应重新采购。
第十三条 竞价结束后,竞价小组应填写竞价采购项目备案表(见附表2),并将竞价的相关材料作为备案表附件资料一起保存。项目竞价采购结果信息需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日历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异议、质疑、投诉及罚则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收到异议、质疑或投诉的,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相关异议、质疑或投诉情况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任何人发现采购过程中有违反采购纪律规定行为的,可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反映,经核实后向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报备,采购项目负责人及竞价小组成员等应全力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采购项目负责人在处理异议、质疑、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经调查核实供应商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报备,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财务处任何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