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管理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照规定的级别报销。实行职员制改革的单位,被聘到二级以上的人员,按照“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被聘为三、四级的人员,按照“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其他级别人员,按照“其余人员”执行。
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报销。
部属高校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按照“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学生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由各单位制定管理办法,但报销标准不得超过“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
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由各单位制定管理办法,报销标准不得超过“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出差购买机票,按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和《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付,火车交通意外险由强制保险变为自愿保险。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对于出差任务结束后,回家省亲办事的,返程票按照级别对应的出差返程和探亲返程最低费用标准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其余人员出差可在标准范围内选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因公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住宿费,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标准部分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般情况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有下列情况的,可以报销。
(一)出差人员如果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培训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仅承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可以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举办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部属高校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开展市场业务合作,对方单位承担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可以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部属高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工地勘察、学生实习、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有关凭据,可以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特殊地区(西藏、新疆、青海)每人每天按12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审批和报销规定。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报销人员对单据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部财务司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办法》和《通知》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单位可参照《办法》、《通知》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部财务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