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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5-07-16]

北航财字〔20151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厅函[2015]59),结合学校实际,特对《关于印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北航财字[2015]1)进行补充,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5715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般情况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有下列情况的,可以报销。

(一)出差人员如果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提供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住宿情况说明,可以按规定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和结题经费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二)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培训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仅承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可以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举办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承担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可以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四)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工地勘察、学生实习、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提供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住宿情况说明及有关凭据,可以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五)因出差时间较长,在外地进行长期租房等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提供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住宿情况说明,持租房协议、能证明租房与课题相关的项目计划书,经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批后,可以按规定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和结题经费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条 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四条 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五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提供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邀请专家情况说明,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