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财字〔2017〕32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规〔2016〕30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工信部规〔2010〕16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并已经2017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7年12月20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规〔2016〕30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工信部规〔2010〕16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及相关工作,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学校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由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管理,包括: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校园规划、组织报审、分解建设任务;按照工信部及学校相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立项、报批、资金筹措、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校园规划应当以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为基础,是学校规划建设的纲领,校园规划应充分论证,科学决策,不得随意变更;
(二)计划控制: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三)统筹管理:注重存量资产和增量规划的统筹,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统筹,注重多校区规划的统筹,注重办学规模扩张和办学质量提升的统筹,注重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和运维阶段的统筹;
(四)绩效导向:校园基本建设应当以助力学科布局优化,服务创新人才培养,支撑科研能力提升,保障办学空间拓展,推动校园文化传承为目标导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园规划建设与投资领导小组,作为土地使用规划、校园规划、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等事务的校级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发展规划、财务、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科研、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发展规划部、科学技术研究院、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校园规划建设与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是建设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能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范进行基建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校园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规划部门审批;
(三)根据校园规划和发展需求,编制学校基本建设五年规划;
(四)协助完成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上报及评审工作,牵头完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上报及评审工作;
(五)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消防、人防、环保等各个单项前期报批、后期报验工作;
(六)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七)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环保等的监管,负责建设项目团队党风廉政建设;
(八)做好跟踪审计工作中的配合与协调工作;
(九)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审核、归档的全部工作;
(十)协助完成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及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责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并上报五年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规划;
(二)组织建设项目方案的论证,上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协调上级主管部门评估评审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组织编制和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四)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
(五)负责建设项目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审核与支付;
(六)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组织协调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七)跟踪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竣工项目的总体验收,协调组织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与基本建设管理密切相关的校内其他职能部门有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档案馆、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等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审计处依据学校内部审计有关规定,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对建设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和相关主责部门“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招标、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施工管理、投资管理等重点部位和环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和廉政风险防控情况进行再检查、再监督。受理相关信访举报,并根据问题线索核实结果进行执纪问责;
(三)档案馆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归档要求,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组织实施项目档案验收等;
(四)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学校招标采购相关制度体系建设,集中管理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章 校园规划
第九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校园规划的编制、修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充分考虑学校发展战略目标,结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学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文化传承、服务社会的需求;
(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生态校园;
(三)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统筹考虑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规划校园建筑面积;
(四)应当注重校园文脉延续,注重校园文化传承,注重校园品质涵养,充分考虑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的关系。
第十一条 校园规划的编制、修订和调整以及规划设计导则的编制应由校园规划建设与投资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学校应在校园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发展需求,编制五年投资建设规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上级主管部门编制部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由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编制,经财务处汇总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调整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上报、评审等工作;自筹基本建设项目及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上报及初步设计的编制等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立项申报文件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编制,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深度应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项目选址、建设条件及外部配套条件;
(四)建设方案;
(五)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安全卫生、节能和地震安全;
(六)招标方案,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七)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八)财务评价及社会效益分析;
(九)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
(十)与项目可行性研究相关的附件和其他文件,包括建设方案图纸、自筹资金配套承诺书和当地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论(项目概况、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各专业设计概况、投资构成、存在问题等);
(二)项目总体设计方案及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
(三)各专业设计方案;
(四)环保、消防、节能专篇及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五)生产组织和定员;
(六)建设管理及周期;
(七)总概算和各专业概算表,主要公用设备明细表及工艺设备明细表;
(八)初步设计图纸及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 以下项目立项申报文件需要经过校园规划建设与投资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或已纳入项目库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自筹基本建设项目及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超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上的;
(四)初步设计总概算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九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建设方案或投资的,应上报校园规划建设与投资领导小组审议,并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建设方案和概算调整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自筹基本建设项目及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备案材料执行,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需上报校园规划建设与投资领导小组审议: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
(二)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项目申请报告上报建筑面积超过10%以上的;
(三)调整主要建设内容,改变单体建筑用途或使用功能等;
(四)项目过程中总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是指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招标、合同管理及施工组织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建项目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依法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各项采购工作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加强工程质量控制。应保证建设项目落实工程质量负责制,建立建设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确保建设效益。
第二十五条 加强工程进度控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合理的建设周期及进度计划,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二十六条 加强工程投资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原则上应按照初步设计概算进行严格控制,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实行限额设计,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建立建设项目洽商变更管理办法,加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工程签证管理。提高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任务是遵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项目资金,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建设项目应按项目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学校账簿和财务报表。
第三十三条 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基建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以及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等,提出项目预算建议数,经财务处汇总并上报主管部门。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自筹资金按照年度计划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四条 基建项目的工程价款支付应严格建设资金审批程序执行,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工程款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基建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上报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审计处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结算书应根据工程结算审核意见,将各标段及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公用设备清单及工艺设备清单等参照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格式进行重新编制。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竣工财务决算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应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与项目工作计划、进度检查和竣工验收同步开展,项目档案应由专人管理,明确具体项目档案工作管理职责、控制措施、归档范围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确保完整、准确、系统。项目应归档文件材料门类、载体齐全,归档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反映项目建设过程和竣工时的实际情况。项目应归档文件全部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编目规范。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包含工程各专项验收及竣工备案、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档案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负责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各专项验收及竣工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前,由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调整(包括建设方案调整、概算调整、建设周期调整等)情况进行详细分析说明,由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项目总体调整情况进行上报。
第四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会同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四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完成后,由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由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初步验收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请示。自筹基本建设项目及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由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做好资产交付手续。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验收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在缺陷责任期内,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检查,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通知施工方及时维修。缺陷责任期满,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应组织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等进行二次验收。
第九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监察处是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主体,坚持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强化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五十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审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十一条 实行基建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应组织专家委员会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意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评价结果应按规定公开。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园规划建设与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