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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调整审批管理的通知

[2018-04-03]

校财函字〔20181

各单位:

为规范我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3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财字〔2017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控建设内容调整,规范调整审批程序。

各单位应以中央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及项目评审报告为基础编制《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年度实施计划表》(附件1)。年度实施计划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各执行单位应遵照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各执行单位应说明调整原因,填写《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调整审批表》(附件2),并依据具体情况提供论证材料及测算依据,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审批材料原件交到财务处备案。调整后超过项目总预算的部分,由项目执行单位自行解决。具体内容如下:

(一)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出现以下情况,各执行单位应报归口部门、财务处审批。

1.设备采购预算及采购数量不变的前提下,仅调整设备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及设备相关零配件;

2.不改变原采购计划的前提下,因市场价格变动引起设备单价较原单价上下浮动超10%

3.不改变原采购计划的前提下,因市场价格上升引起的设备采购数量减少;

4.增加原有设备的相关配件、辅助材料、配套服务及安装调试服务;

5.因项目实施外部条件变化(设备停产、更新升级、国家相关政策变化等)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原设备无法购买,调整为评审报告中未被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其他设备。

(二)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出现以下情况,各执行单位应组织相应专业领域专家(不少于三名)对调整内容进行论证后,报归口部门、财务处审批。

1.设备名称及有关指标较评审报告有显著差别的,专家论证材料应提供调整前后设备一致性的依据;

2.除市场价格变动因素以外,由于需求量变化、设备功能升级等原因引起设备采购数量的调整;

3.因项目实施外部条件变化(设备停产、更新升级、国家相关政策变化等)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原设备无法购买,调整为可实现原设备功能的同类设备,专家论证材料应提供调整前后设备的相关性依据;原设备因无可替代的同类设备而取消采购的,原设备预算应纳入结余资金管理。

(三)房屋维修改造、基础设施改造、基本建设项目的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类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类项目”)出现以下情况,各执行单位应报归口部门、财务处审批。

1.由工程洽商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因素引起单项工程预算较原预算上下浮动超过10%

2.为实现项目建设目标,保证原有建设内容的顺利实施,增加相关辅助工程,执行单位申请时应提供有关支撑材料;

3.因项目实施外部条件变化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原建设方案无法实施,调整为评审报告中未被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其他建设内容。

(四)工程类项目中原建设内容无法实施,调整为可实现项目建设目标且具备实施条件的其他建设内容的,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归口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和主管财务校领导会签。

其他调整事项,执行单位应提交支撑材料,由归口部门、财务处依据具体情况审批或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

二、 加强结余资金管理,保证项目执行进度。

项目结余资金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建设内容调整、价格变动等因素,导致项目在完成年度实施计划的全部建设内容后的剩余资金。项目结余资金应优先用于安排评审报告包括的建设内容,新增建设内容必须具备实施条件、论证充分、方案具体、预算编制合理,并依据具体情况履行审批程序,审批材料原件由财务处备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结余资金用于安排本项目新增建设内容。

1.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归口部门依据项目申报文本安排结余资金的使用,新增建设内容应组织专家论证。各执行单位填写《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结余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3),经归口部门确认后报财务处审批,必要时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

2.工程类项目:各执行单位依据项目申报文本提出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方案,填写《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结余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3),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归口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和主管财务校领导会签。

(二)项目结余资金类内统筹。

项目结余资金可用于安排同类别其他项目的建设内容,项目执行单位应填写《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结余资金类内调整审批表》(附件4),提供有关材料,由有关的执行单位负责人、归口部门负责人、财务处主管副处长会签。工程类项目类内统筹金额较大的,由有关的执行单位负责人、归口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和主管财务校领导会签。

(三)项目结余资金校内统筹。

为保证项目执行进度,各执行单位和归口部门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及时掌握项目执行进度,准确测算项目结余额度并提前安排结余资金的使用。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确需上交学校统筹的,各执行单位必须于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填写《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结余资金统筹申请表》(附表5),向财务处报送结余原因及结余额度,由财务处汇总后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

各执行单位应认真梳理需要调整的建设内容,做好技术咨询与市场调研,审批通过后需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更改。

该通知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年度实施计划表

2.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调整审批表

3.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结余资金使用审批表

4.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结余资金类内调整审批表

5.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结余资金统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