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财字〔2017〕33号
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财﹝2017﹞11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并已经2017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7年12月20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财〔2017〕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及相关工作,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以及由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二)经济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三)计划控制原则。已确定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项目的投资控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三)按项目单独核算,将核算情况纳入学校账簿和财务报表;
(四)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各类基本建设财务报表,按照规定及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六)协调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与有效控制;
(二)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以及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制定项目资金需求总体计划,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及时编制并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新增资产配置计划;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资金计划,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审批手续;
(四)协助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和资产入账手续。
第七条 审计处依据学校内部审计有关规定,负责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是学校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年度预算应根据已批复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计划,结合当年预计执行情况申报,合理安排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资金以及自筹资金。
第九条 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周期、年度投资、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以及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等,提出项目预算建议数,按照学校预算程序审批。
第十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应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调整程序。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十五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第十六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项目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进行控制,自筹项目应按照上报主管部门的项目申请报告中建设单位管理费进行控制。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项目建设管理费一般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十九条 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支出,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五章 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设备价款结算、待摊费用价款结算等。其中,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价款结算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要求:
(一)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预付的工程款原则上应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三)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二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要求:
(一)工程进度款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进行请款,监理单位初审后报送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工程进度款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
(三)按约定时间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要求:
(一)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总(承)包人编制,监理单位初审后报送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审计处按相关程序进行结算审计;
(二)审计处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结算书应根据工程结算审核意见,将各标段及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公用设备清单及工艺设备清单等参照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格式进行重新编制;
(三)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五)如在保修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价款支付审批:
(一)价款单笔支付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处长、财务处主管基建财务副处长审批;
(二)价款单笔支付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处长、财务处主管基建财务副处长、财务处处长审批;
(三)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85%(扣除暂列金额)以上时,工程价款由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处长、财务处主管基建财务副处长、财务处处长审批;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时应由建设部门、使用部门、物业部门验收审核,由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处长、财务处主管基建财务副处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第六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的清偿及档案资料归集整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学校财务处、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应全力协作,及时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的编制工作,应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的项目建设机构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项目建设机构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资产入账手续,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一个月内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自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束后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组织校内验收,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财务处依据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自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校内验收报告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和完善基建档案的管理,妥善保管建设、财务、审计等档案,及时向校档案馆办理移交。
第七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余资金应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情况和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结余财政资金上缴财政,或申报预算调整。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上缴财政,或申请预算调整。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等评价指标。
第四十条 学校将定期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是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主体,坚持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强化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四十三条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审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