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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1-08]

北航财字〔201735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3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已经2017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71227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3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央高校及附属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基本建设项目的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房屋修缮: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所需房屋建筑物的必要维修、加固和改造;

(二)仪器设备购置:购置教学、实验、实习实践、校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及数据库)等;

(三)基础设施改造:师生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人身安全等所需的水电气暖、道路、网络、照明、节能、绿化、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四)建设项目配套工程:重大建设发展项目的装修、装饰、设施配套等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的项目;

(二)非学校产权、长期对外出租或校办企业的房屋、基础设施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三)非学校产权的家属楼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四)购置公务用车;

(五)超标准、豪华建设项目;

(六)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七)物业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八)工资、奖金、津补贴和其他福利支出等人员经费;

(九)捐赠、赞助、投资、支付罚款以及偿还贷款等;

(十)准备不充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归口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专项资金应以学校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和阶段发展目标为基础统筹规划,加强论证、做好储备、做实做细学校项目库,优先安排与教学紧密相关、涉及师生切身利益、具备实施条件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

(二)归口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按项目类别实行归口管理,各归口部门应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各执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

(四)注重绩效原则:专项资金应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公开,并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审议学校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审议专项资金的三年滚动规划、校内年度项目库、年度实施计划及预算分配方案;

(三)总体指导、监督和考核专项资金的建设实施和预算执行;

(四)听取绩效评价报告,监督专项资金在各项监督检查过程中重大问题的整改工作;

(五)审议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财务处是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的主责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和完善学校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负责汇总经归口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申报文本、政府采购计划、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等申报材料;

(三)负责传达财政部、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关于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的工作要求,协调组织年度项目库评审,编制和报送专项资金的中央部门预算;

(四)遵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编制和通报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

(五)负责编制和报送专项资金的中央部门年度决算,协调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类别实行归口管理:

(一)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由教务处归口负责;

(二)研究生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由研究生院归口负责;

(三)图书资料、电子图书及数据库类项目由图书馆归口负责;

(四)校园网络及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由网络信息中心归口负责;

(五)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类项目由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归口负责;

(六)附属中小学类项目由实验学校归口负责;

其它特殊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归口部门负责。

第九条 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归口项目申报文本、政府采购计划、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等申报材料的收集和审核工作,组织归口项目开展论证或专家初评,确定归口项目的优先级排序;

(二)指导和监督归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预算执行;

(三)负责归口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审核工作,配合组织归口项目的绩效评价,监督归口项目在各项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协调解决归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是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项目申报文本、政府采购计划、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等申报材料,完成项目前期预算编制、方案设计等工作;

(二)遵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落实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

(三)编制绩效自评报告,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各项监督检查,并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是对专项资金实施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的项目监察责任主体,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根据专项资金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制度开展工程审计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依据“先评审后入库”原则实施年度项目库管理,并编制三年滚动规划。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二)符合学校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和阶段发展目标,满足学校办学等需求;

(三)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依据充分,具备实施条件,实施方案具体,预算编制合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校内申报和初评:

(一)专项资金校内申报于每年三月启动,各执行单位提出的三年滚动规划应符合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并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立项依据及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及可行性、项目测算依据、项目支出明细、项目绩效目标、政府采购计划、资产配置计划等;

(三)归口部门负责收集和审核归口项目的申报材料,并重点组织对拟于下一年度实施的项目进行论证或专家初评,确定归口项目优先级排序;实施必要性或可行性不充分的项目,应展期执行或予以驳回;初评通过的项目由财务处负责汇总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虑学校现状及中长期发展目标,审议专项资金的三年滚动规划和校内年度项目库,并按照项目轻重缓急,确定入库项目的优先级排序;

(五)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的三年滚动规划实行动态管理,必要时可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项目库评审:

(一)财务处负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我校专项资金的年度项目库评审;

(二)参与上级主管部门年度项目库评审的项目,原则上必须从校内年度项目库中选取,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上级主管部门年度项目库;

(三)财务处负责依据评审结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和报送中央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年度实施计划和预算分配方案的确定:

(一)各执行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细化项目实施内容和预算;年度实施计划应以中央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和评审报告为基础,不得将评审报告中明确审减的建设内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原则上不得包括评审报告以外的建设内容;

(二)归口部门负责收集和审核归口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由财务处汇总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

(三)年度实施计划和预算分配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后,各执行单位应遵照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各执行单位应按照审议通过的年度实施计划和预算分配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完成项目绩效目标;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

第十九条 各执行单位应切实加快预算执行,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预算执行工作管理办法》(北航财字〔201421号)要求完成执行进度,财务处应定期向各归口部门通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各归口部门应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因特殊情况难以达到进度要求,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原因并提出加快实施进度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管理的规定,属于规定的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接受招标采购监督,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订立合同,明确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标的物、履行期限、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应有明确约定,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

(一)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规定程序对其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批,经负责人确认后,由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人、财务处主管副处长进行审批;

(二)专项资金支付应严格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各执行单位应按财务处要求提供完整的支付材料;

(三)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各执行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财务处报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保证国库执行进度和财政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执行单位应当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全过程中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和整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形成资产的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国家及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备仪器资产建账手续;改变原有建筑物结构、延长原有建筑物寿命等大型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各执行单位应会同财务处、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建筑物资产增值手续。

第五章 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一)年度终了,各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做好项目往来款清理、账目核对、资产盘点及档案整理工作;

(二)各执行单位负责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归口部门负责收集和审核归口项目自评报告,由财务处汇总后编制中央部门决算,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财务处负责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组织对本年度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按规定公开并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各单位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由归口部门监督整改,重大问题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整改,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项目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项目,适当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的,将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