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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职工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2017-03-10]


全体教职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详见附件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范围

年所得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和职业年金合计(详见附件1第六条至第八条,以下简称“收入”)。2016年度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需进行纳税申报:

1.校内取得收入超过12万元;

2.校内取得收入未超过12万元,但校内校外收入合计超过12万元。

二、纳税申报方式

2017年起,学校不再为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教职工办理集中代理申报,拟采取由教职工自行申报方式。由于单位集中代理申报方式只能为教职工代理申报校内收入,无法申报校外取得的稿酬、劳务报酬等收入,自行申报方式可保证教职工申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20168月地税“金三系统”上线后,税务系统数据更加完整,自行申报方式更加便捷,2016年度收入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的教职工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三、申报截止日期

即日起截止至2017331。请相关人员及时申报,以免延误时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 自行申报流程(详细步骤见附件2):
  第一步:登陆北京市地税局网站www.tax861.gov.cn
  第二步:在主页中点击“我要办税”,然后点击“个人所得税12万自行申报”,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及查询服务系统”,注册登陆后通过“个人所得税12万自行申报”进行申报,职工在填写相关信息时,主管税务所一定选择“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选项的下一级“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五、申报注意事项

1.密码保管:申报过程中的相关密码务必妥善保管,以后年度申报时仍需继续使用,注册时建议填写邮箱和密码提示问题,便于日后忘记密码自助找回。

2.收入查询(详细步骤见附件2):

1校内取得收入可登录财务处网站“个人自行申报查询”栏目查询。

2校外取得收入可登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及查询服务系统”中的“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网上打印纳税清单”模块查询。

3)“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网上打印纳税清单”模块中校内取得收入与财务处网站数据不一致的,以财务处网站数据为准,如有疑问请与办公楼229房间联系,联系人:马婧,电话:82315452
  3.政策咨询:

1)财务处将于313日起为教职工提供自行纳税申报现场咨询,咨询地点:办公楼229237236房间。

2)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可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查询或拨打12366税务电话咨询。

温馨提示:根据相关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在申报过程中需要补缴税款,请选择“申报缴款”下的“打印缴款书”,并按照相关税务要求补缴税款。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2.年所得12万元个人自行网上申报指引

财 务 处

2017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