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财字(2016)40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法人责任,规范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12]7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受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科研项目所涉及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计划之外的社会资金。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其所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如合同有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四条 职责分工。我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按照财经法规及合同约定内容使用科研经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学院、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监察、法务等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协同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严格按照委托方要求、合同约定或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管理,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风险保证金。
第六条 直接费用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税费等。其中:
劳务费中课题组人员费(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不得超过合同总经费的20%,允许适当提高,经学院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学校间接费用每提高1%,人员费可提高5%,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经费的40%。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其他人员劳务费据实列支。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税费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横向科研合同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第七条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组织和管理课题研究而发生的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间接费用计提比例为合同总经费的10%。其中,学校5%,学院5%。
第八条 风险保证金按照合同总经费的5%核定,合同履行完成并通过结题验收,经科研管理部门和法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直接费用使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如发生以下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1.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未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关联单位;
2.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4.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5.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支付各种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内容;
6.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结题结账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四技”合同经费管理办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型科研项目奖励办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会科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