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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2-10]

北航财字(2016)39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规范间接费用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间接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课题,以及参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的课题。

第三条 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职责分工。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申报间接费用预算;学院负责学院间接费用的管理、使用和分配,以及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的考核与发放;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间接费用的预算审核、提取、分配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间接费用的预算

第五条 间接费用按照对应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核定,绩效支出不做比例限制。

第六条 间接费用预算应足额编制。若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无法足额编制,应根据我校承担的课题经费占总课题经费的比例相应编制间接费用预算。若课题牵头单位对间接费用有明确要求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间接费用预算编制完成后,经学校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间接费用的分配与使用

第八条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学校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学校为组织和管理课题研究而发生的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激励科研人员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九条 间接费用提取后按照学校间接费用、学院间接费用进行分配。

(一)学校间接费用主要用于学校为组织和管理课题研究而发生的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二)学院间接费用主要用于学院为组织和管理课题研究而发生的管理性支出以及课题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管理性支出和科研人员绩效支出。

第十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比例。

间接费用按照间接费用提取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学校30%、学院70%

国家社科类项目提取的间接费用全部分配给学院。

学院应制定具体间接费用实施细则,报学校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间接费用由财务部门直接提取至学校事业基金;学院间接费用由财务部门提取后分配至相关学院。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的课题,分配时优先满足学校间接费用,仍不足部分使用科研发展基金补足。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因信用评级、绩效考核等原因核减学校整体间接费用额度的,学校将相应核减相关学院的间接费用额度,并计入学院年底绩效KPI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 绩效支出由课题负责人向学院提出分配方案,经学院考核后安排发放。学院应制定绩效支出发放细则,并报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若课题在各类监督检查或验收过程中出现问题,学校将停止分配该课题的间接费用并通知相关学院,学院应监督问题的整改,待问题整改完成或课题通过验收后由学院向财务部门提出分配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学校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军口科研、国防科工等科研项目管理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