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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16-04-29]

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要求,自20165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次营改增后,我校所有营业税业务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现将适用税率及发票管理等方面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增值税税率

按照文件规定,我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情况如下:

(一)本次营改增对应的增值税税率

1.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其他为6%

(二)我校应税行为及对应税率

1.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税率6%

2.文化体育服务、教育服务,税率6%

3销售无形资产,税率6%

4.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

5.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17%

6.销售货物,税率17%

7.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房租等),税率11%

(三)增值税计算方法

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因此,计算增值税的方法如下:

增值税=合同金额对应的收入×适用税率

合同金额对应的收入=合同金额/(1+税率)

增值税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增值税税额的7%3%2%

二、关于增值税发票

我校使用的增值税发票有两种,分别是《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规定,51日实施营改增后,必须在收入结算前开具发票,原则上一律不借开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流程可参照财务处网站(http://cwc.buaa.edu.cn/)“业务流程”-“收据及发票业务”-“科研发票业务”流程。

(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二)收入结算流程也相应发生变化,具体办理流程则请登录财务处网站(http://cwc.buaa.edu.cn/)“业务流程”模块中查询。

(三)科研收入开题结算流程也将按要求进行调整,由于涉及信息系统相关功能的开发测试,具体办理流程调整将另行通知,目前暂维持原结算模式。

三、关于抵扣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一)进项税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准予抵扣的情况

只有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可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完税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三) 不得抵扣的情况

根据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用于非税项目(如纵向科研、财政拨款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

2.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

四、其他事项

(一)营业税发票跨期退票问题

发生服务终止、开票有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

(二)由于本次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增试点时间紧迫,税务机关的通知和政策在不断的更新发布中,财务处将根据税务方面的要求及时发布相应通知,请关注财务处网站的通知公告。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务处

2016.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