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人员:
为配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改革,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我们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结题项目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政策依据
《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①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
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②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③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二、 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结余资金不再进行校内结题结算转入科研发展基金(四位
码结题经费)中,继续留在原经费号中,按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
(二)结余资金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情况进行预算调整,调整程
序不再按《资金管理办法》中预算调整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1.如果项目结题后首次办理结余资金预算调整的,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到科学技术研究院网站下载《科研项目科目经费调整申请表》,填写后到科学技术研究院(师生综合服务大厅)审核确认,再到财务处(办公楼220房间)办理预算调整。
2.如果结题项目非首次办理结余资金预算调整的,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到科学技术研究院网站下载《科研项目科目经费调整申请表》,填写后直接到财务处(办公楼220房间)办理预算调整,无需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确认。
(三)结余资金需在项目结题后2年内使用完,若2年内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学校将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科学技术研究院 财务处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