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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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经行为的通知

[2015-12-01]

校财函字〔2015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经行为,有效降低财政拨款风险,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4号)要求,结合学校基建项目、科研项目、专项项目和其他各类重大项目预算执行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核算管理要求

各类支出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不得以执行进度为由产生不合规或不必要的支出,充分建立学校、归口部门、学院、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经费管理体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

(一)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差旅费、公务卡、因公短期出国等管理办法;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违规转嫁或摊派费用以及借会议培训之名组织会餐、安排宴请、公款旅游等;

(三)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四)严禁规避明细、规避合同、规避招标的行为;

(五)严禁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

(六)不得超标准、超范围、突击发放津贴补贴;

(七)严禁虚报冒领或者违规发放三助津贴、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八)严禁编制虚假预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九)严禁将科研、专项经费在合同(任务书)约定之外转拨、转移到有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十)基建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二、严肃落实责任追究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对财务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顶风违纪,出现窝案、大案、要案和重复性案件的单位和部门,坚持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