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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5-12-28]

北航财字[2015]3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厅财[2015]36),结合学校实际,特对《关于印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北航财字[2015]3)进行补充,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51225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因公出国经费应按规定由相关部门进行预算审核,并填写《北航教工因公短期出国(出境)申请表》(于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网站中下载),未通过预算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出国团组住宿标准、路线、保险、境外宴请、赠送礼品、翻译费用等预算审核工作。

财务处负责出国团组经费预算决算审批和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供外事经费使用进度情况。

第二条 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擅自更改路线,或以任何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城市和时间。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需变更中转地的,须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改变中转地审批表》(见附件),报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和财务处审批同意。

第三条 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在《北航教工因公短期出国(出境)申请表》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和财务处审批同意。

第四条 出国保险费、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或“赴台批件”(以下简称“批件”)及《北航教工因公短期出国(出境)申请表》中列明的人员、天数、费用来源等以及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出国经费,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不予报销。

第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时,应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因公出国(出境)差旅费报销单》并由经费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批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件)或原件(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批件);

(二)《北航教工因公短期出国(出境)申请表》复印件;

(三)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批的《北航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表》(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供)复印件;

(四)登机牌或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五)外汇牌价证明件;

(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住宿费及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发票等有效票据以及其他报销凭证。

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 出国报销所使用项目经费,应与《北航教工因公短期出国(出境)申请表》中的项目经费一致;若不一致,应持出国经费项目预算书或合同等重新办理经费预算审核。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和财务处于每年710日前、110日前,共同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报送学校上半年和上一年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改变中转地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