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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1-19]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会议审批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6115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13]793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是指由机关部处、学院及直附属单位等(以下简称“各单位”)主承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工作会、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学术交流会等。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按照《关于印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北航外字[2015]57号)执行。

对于各单位开展的常规工作性会议,如科研项目评审、本科教学评估、教学名师奖评审、学科建设评估等,开支标准不得突破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会议天数和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确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章 会议管理和审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第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会期。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七条 各单位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 会议定点单位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学校内部会议室、报告厅、培训中心等,可优先作为各单位会议场所。

涉密项目或上级机关指定会议地点而无法在定点单位召开的,应提供证明材料。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八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九条 会议召开前应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会议审批表》(见附件),列明会议的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预算来源、会议支出预算等,并由经费负责人及单位领导审批。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的相关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为:住宿费:240/人天;伙食费:130/人天;其他费用:80/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中“其他费用”包含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第十二条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各单位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的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票据日期应在会议期间,原则上要求一次性报销完毕。

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定点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材料;在非定点单位召开的,还应提供非定点单位盖章的会议支出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未履行审批手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各单位会议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十七条 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二)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违反“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收取的会议费未及时上缴学校而形成“小金库”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关于优化调整部分科研财务业务流程的通知》(校财函字[2013]5号)中《科研项目主承办会议费审批表》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