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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1-06]

北航财字〔20152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工信厅财[2012]206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校公务卡网上报销还款系统建设情况,我校开始全面实施公务卡结算制度,现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513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推进源头防治腐败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工信厅财[2012]1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个人信用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结算,是指是学校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方式。公务卡的使用,不改变现行财务报销制度。

第四条 学校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公务卡信用额度范围内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内容参见《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

第五条 学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是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升路支行。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由财务处统一组织学校教职工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发卡行与公务卡申请人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第七条 新入职教职工办理公务卡,由其本人提出办卡申请,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财务处通知发卡行办卡。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如离岗、调动或退休,应及时通知财务处。

第八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需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还款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 学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条 公务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将新卡账号信息及时通知财务处。

第十一条 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疑义的,可向学校财务处进行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持卡人进行公务卡结算时应取得发票以及与之对应的持卡人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简称“POS机小票”,下同)等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公务支出按学校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持卡人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自行透支提取现金的持卡人,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消费次月25日)内,提前5个工作日,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报销手续。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进行网上报销申报时,如既使用支票或汇款的支付方式,又使用公务卡的支付方式,可在同一单据中进行填写申报,但应注意一张单据只能使用一个经费号进行报销。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审核确认后进行报销,报销款项由财务处直接归还公务卡。

第十八条 如有公务卡消费票据不合格的情况,财务人员将进行退单处理,持卡人应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先行偿还相应款项。

第十九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的公务卡消费需要退回的,持卡人应将款项及时退回学校,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后将退回相应票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财务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发票与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因个人原因所产生的公务卡手续费、滞纳金、利息等;

(四)持卡人将公务卡未妥善保管或遗失等,造成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或损失;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二十一条 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一) 学校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不再办理差旅费、备用金等现金借款业务;

(二)根据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教职工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和审核工作。

(四)配合财政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 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 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 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调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财务处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 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发卡行为持卡人提供以下优惠服务:

(一)公务卡免收年费;

(二)免费提供公务卡支持系统信息维护;

(三)在本、异地工行向公务卡存款免收手续费;

(四)公务卡内的存款在工行本地取现免收手续费;

(五)免予收取挂失、补办、更换新卡费用;

(六)持卡人定制卡内余额变动提醒服务后,发卡行将免费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提醒持卡人帐户余额变动情况;

(七)公务卡享有发卡行发行的一般贷记卡所享有的其它优惠服务;

(八)其它费用以发卡行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