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财字〔201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印发<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 、《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1月4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印发<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机关部处、学院和直附属单位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差旅费标准由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实行定额包干制。
第二章 差旅费审批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人员出差前应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差审批表》(见附表1),列明经费类型、出差期间、出差人员、出差地点、出差事由、预计出差费用等,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出差均应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批,财务处将不予以办理报销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并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使用学校预算经费、专项经费和纵向科研经费报销的,超支部分自理;使用其他经费报销的,经各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据实报销。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机票予以报销。
第十条 订票费、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签转费需由本人书面说明签转理由并经各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由财政部分地区制定,各地限额标准见附表2。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在标准限额之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住宿费规定的等级标准与城市间交通费规定的等级标准一致,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使用学校预算经费、专项经费和纵向科研经费报销的,超支部分自理;使用其他经费报销的,经各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据实报销。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由财政部分地区制定,各地限额标准见附表2。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返校后如实申报,在包干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包括往返驻地、机场及各车站的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返校后如实申报,在包干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七章 研究生、本科生差旅费
第二十条 本科生进行生产实习可按照城市间交通费中“其余人员”的等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但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其城市间交通费、因生产实习必须发生的费用在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不享受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随行指导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硕士、博士)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和学院委托的科研任务、参加导师自选的科研项目研究、学术交流活动、指导本科生生产实习等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如下:
(一)使用学校预算经费支出的,可按照城市间交通费中“其余人员”的等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但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住宿费按“其余人员”住宿标准减半控制,其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减半发放。
(二)使用其他经费报销的,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出差。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国家部委级组织的竞赛,按照城市间交通费中“其余人员”的等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但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其城市间交通费、因参加竞赛必须发生的费用在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不享受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手续以及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于出差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使用公务卡的,需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消费次月25日)内,提前5个工作日,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差审批表》原件。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机票款等应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六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原则上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享受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七条 报销差旅费原则上应提供城市间往返交通票据。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或只能提供单程票据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单程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享受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 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此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九条 因招生宣传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三十条 中央明令禁止开会的旅游景点等风景名胜区的差旅费不能报销。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职工探亲等特殊事项的差旅费有关办法,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差旅费借款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借款管理办法》(北航财字[2014]20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差审批表》
2.《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