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稽查的要求,财务处自即日起至10月31日之间集中开展各院(系)、部(处)在财务处办理借开发票的清理工作。现将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借开发票的范围包括地税发票和国税发票。
(一)地税发票:具体包括: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二)国税发票:具体包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清理要求
对于目前在财务处借开的发票,各单位经费负责人及借票人应在2014年10月31日之前到财务处办公楼220房间3号窗口办理税款缴纳、提交减免税批复、退还发票等手续:
(一)2012年9月之前办理借开发票的
1. 对方单位已经付款的,于10月31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所借发票的税款缴纳手续,或提交减免税批复;
2.对方单位若不能付款,应将所借发票交还财务处,办理退票手续。
如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相应手续,财务处将冻结相应经费负责人的全部经费,并对新项目不予开具发票,直至结清为止。
有关借开发票的明细另行下发。
(二)2012年9月以后办理借开发票的
1.对方单位已经付款的,应办理税款缴纳、提交减免税批复等手续;
2.对方单位仍未付款的,应督促其尽快付款;若对方单位在上述规定日期之前不能付款,且发票借出已超过2个月,应办理退票手续,由经费负责人收回发票并交至财务处。
3.对于申请免税的项目,若有关资料已经提交,免税批复正在办理过程中,应提供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盖章确认的证明。
特此通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财务处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