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和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自2013年8月1日起,凡累计应税服务额超过500万元(含)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文件和通知,我校将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税率和开票程序均将随之发生变更。
由于目前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2013年12月2日至12月4日暂停对外开具相应发票(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待完成相关手续后,我们将及时发布详细通知。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