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和主管税务局要求,我校自2013年12月1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及开票程序也随之变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率
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我校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增值税为:合同金额对应的收入*6%(其中:合同金额对应的收入为:合同金额/(1+6%)),增值税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增值税税额的7%、3%、2%。
举例说明如下:某课题负责人与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对方支付汇款为100万元,学校对应的科研项目收入额为:100万/(1+6%)=94.34万元,对应的增值税为:100万/(1+6%)*6%=5.66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5.66*(7%+3%+2%)=0.68万元。
二、关于发票类型
为了满足我校年底发票用量和发票限额的需要,我校暂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C类,可以继续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对方单位取得后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三、关于借开发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在经费完成开题手续后可以开具相应发票,未开题经费不得开具发票,即不能借开发票。
四、关于开票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
(一)经费到款:到财务处核算中心取得《信汇收入登记单》或者交支票取得交款单;
(二)经费开题:持合同和到款资料到科研院开题并确认发票信息,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发票信息确认单》(可到财务处网站-“下载服务”栏目下载);
(三)领取发票:财务处接收科研院信息办理经费入账,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发票信息确认单》开具发票,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通知老师领取发票。
五、关于抵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普及性知识
财务处
2013年12月6日
附件: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普及性知识
1、什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和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自2013年8月1日起,凡累计应税服务额超过500万元(含)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文件和通知,我校将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什么是增值税销项税额?改为一般纳税人后如何计算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其含义:一是销项税额是计算出来的,对销售方来讲,在没有依法抵扣进项税额前,销项税额不是其应纳增值税额,而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整体税负;二是销售额是不含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从购买方收取的,体现了价外税性质。
销项税额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该概念是相对于进项税额来说的,定义销项税额是为了区别于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或应税劳务价款*税率
销售额或应税劳务价款=到款额/(1+6%)
增值税销项税额=到款额/(1+6%)*6%(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销项税额*12%(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3、什么是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是相互对应的两个概念,在购销业务中,对于销货方或提供应税劳务方而言,在收回货款或价款的同时,收回销项税额;对于购货方或接受应税劳务方而言,在支付货款的同时,支付进项税额。也就是说,销货方或提供应税劳务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货方或接受应税劳务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采用购进抵扣法计算,即以当期的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其余额为应纳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