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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及核销手工票据的通知

[2017-12-13]

校财函字201712

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777号)文件要求,20171231日前,我校应完成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安装和手工票据核销工作,201811日起废止所有的手工票据,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手工票据核销

(一)核销范围

本次核销范围是学校目前在用的全部手工票据,具体包括: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_手工、中央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_手工、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_手工。

(二)核销时间

请从财务处领取手工票据的单位务必于20171225日以前将手工票据交回至财务处档案室,交回时请同时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统计表》(见附件1),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中央部门和单位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中,我校是第一批试点单位,20161月开始,学校本级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已经全部使用机打票据并实现了与财政部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对接,201811日起将全部使用机打票据。

(一)票据用途

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用途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2.中央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用途为:代收暂收款项和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等;

3.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用途为:学校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收的捐赠资金。

(二)开票管理

对应上述票据使用范围,除硕士研究生复试费外,其他项目均维持现开票单位不变,具体如下:

1. 学费、住宿费票据由财务处开具,其中远程教育学费由继续教育学院开具;

2. 留学生报名费票据由国际学院开具;

3. 艺术专业加试费(美术类校考费)票据由招生就业处开具;

4. 高中学费和附中代收票据由实验学校开具;

5. 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和捐赠资金票据由财务处开具;

6. 硕士研究生复试费票据改由财务处统一开具,不再由各学院开具,具体流程为:

1)各学院将公示后的参加复试人员名单报至财务处;

2)财务处统一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后发放至相应学院;

3)学院在组织复试时收款,同时将票据发放至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收;如有未参加复试的学生,学院需将其相应票据交回财务处。

(三)开票备案

为了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各开票单位均需在20171225日前将本单位指定的财政票据开票人、分管负责人报至财务处办公楼229房间备案,由财务处统一为相应单位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中申请用户,否则无法开票;备案工作结束后,财务处将组织专题培训。之后如果开票人或分管负责人有变更,需在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重新办理备案。

(四)票据使用

各开票单位务必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票据:建立健全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内容开具票据;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回财务处,作废票据应各联次完整保存不得损毁并一并交回。

(五)其他事项

1.手工票据交回联系人:李蔚萍

联系电话:82339050

2.开票点备案联系人:吴健聪

联系电话:82315452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统计表》

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开票点申请及备案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财务处

2017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