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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12-26]

工信厅财[2017]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116

工业和信息化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本级、部属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以及其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项目。

项目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第三条 项目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肃基本建设财经纪律。

(二)全过程管理原则。管理工作贯穿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实施、验收交付、绩效评价等全过程中的财务行为。
(三)分工协同原则。建立部财务司、项目主管司局和建设单位内部协同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合力。
(四)成本效益原则。合理控制建设成本,兼顾建设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最优化,确保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

第四条 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项目核算,规范资金使用,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项目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部财务司负责项目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管理;

(二)审核办理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及预算调整批复;

(三)办理相关项目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备案、报批事项;

(四)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实施财务检查,向财政部报送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数据;

(五)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参与竣工验收;

(六)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七)组织项目预算绩效评价。

第六条 部项目主管司局主要职责:

(一)办理项目概算及其调整批复、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竣工验收批复等;

(二)审核提出项目年度预算安排,完善编报条件;

(三)及时掌握和提供项目实施动态,协同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四)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统筹协调财务单项验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项目财务基础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做好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收入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投资控制和成本管理,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四)做好财产物资与核算资料管理;

(五)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和资料;

(六)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七)配合做好项目财务检查、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八)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照规定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章 项目前期财务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协调项目进度、资金筹措与预算执行的关系,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概算分解控制、清单控制价编制、招投标、合同签订及变更洽商等环节,在项目建设重要节点实行联审联签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项目配套自筹资金需按计划及时足额到位,并履行资金到位承诺制度。

需要申报财政资金的提前启动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的归垫备案。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的系统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程序事先落实运行维护费预算。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数(“一上”),做好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申报,按程序审核后统一报财政部。

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项目年度预算(“二上”);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程序审核后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

项目预算应当纳入部门预算或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实际使用资金前,自行选择对应的资金支付方式,及时、合理编报用款计划。符合财政直接支付条件的支出应报送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与原资金支付方式不一致的,需提前调整计划。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或国家相关费用控制标准支付项目前期费用,包括勘测、设计、咨询、审查、报建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扣除前期费用后的剩余资金,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全部缴回国库。

第四章 实施过程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支出合规,按照规定纳入单位统一账簿和财务报表,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财务部门与合同订立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机制,加强合同审批、订立、履行、变更、索赔、归档等全周期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建设内容和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确认建设成本,按照规定做好成本管理。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其配套制度,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开支,原则上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招待费的,应纳入“三公”经费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大额资金管理等制度规范建设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流程和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相关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及竣工结算款。包工包料工程预付款比例不得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合同中应当依法约定工程违约罚款事项,罚款应及时清收或从相关支付款项中扣抵。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大对关键节点预算执行工作的推进力度,及时报送项目预算执行动态,切实提高资金支出的合规性、均衡性和效益性。

第二十条 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建设方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按照规定程序调整财政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可按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造价咨询。对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土建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大中小型项目划分标准: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不含1亿元)的为大型项目,3000万(不含3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为中型项目,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为小型项目。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初审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核,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合同等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单,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按合同约定需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结算发票开至结算总金额),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且经复验确认无质量问题后进行清算。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维修支出应当按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担,或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使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并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建设单位应当抓紧实施项目尾工工程,加强对尾工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所取得的基本建设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其净收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自行采购和管理的工程材料、设备等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终了,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建设资金清理、结转、账务核实等工作,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确保编报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数据真实,并于下年度3月底之前报部财务司。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准确、完整、清晰、规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审计和财务验收)、后批复的办法。部本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批复,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部财务司负责办理批复,报财政部备案。具体审核批复程序如下:

(一)财务司结合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委托有关单位或招标入围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二)财务司按照项目竣工验收计划或统一安排,负责财务验收,出具专家验收意见;

(三)部财务司根据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及审计、财务验收情况,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并抄送财政部。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计、财务验收及决算批复工作,具体按照项目竣工财务验收工作技术导则开展

第三十一条 部财务司定期组织开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审计和财务验收相关业务培训,统一规范审计和财务验收工作,加强质量控制。对中介机构和财务验收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部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后期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财务关系划转,主要包括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及债务等的清理交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资产入账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产权登记,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情况和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结余财政资金上缴财政,或申报预算调整。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上缴财政,或申请预算调整。

第三十五条 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建设单位后续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预算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实际单位生产(营运)能力投资指标等评价指标。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部财务司依法依规对项目进行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资产交付等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部财务司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专项监督与协同监督相结合等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建立黑名单制度、免检制度和协同检查制度,发挥监督合力,提高监督绩效。

部财务司按照项目检查的统筹安排,每年抽取部分项目进行中期或年度重点财务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内部公开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财务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转移、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不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安排支出。对于违反项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依照《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项目涉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