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6]
各有关人员:
为降低财务风险,规范财务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金额符合学校财务规定应附明细清单的增值税发票,均应附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见下图),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