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所在位置:

关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14]

各有关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通知要求,自201771日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方单位除提供单位名称外,还需对方单位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对方单位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7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