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见附表)。为保障老师享受减税红利,财务处将调整财务核算系统。请各位老师于2018年9月21日之前,及时将9月“校内人员其他工薪收入酬金单”(在职人员、项目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外籍教师等在学校领取工薪收入的人员酬金单)交至财务核算中心接单台进行业务处理,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