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有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发票使用新启用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监制章,原各省(市)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不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要求如下:
一、发票监制章有“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的
2019年1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可以报销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由于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无法报销,发票类型一般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师生特别留意,以免造成损失。
二、发票监制章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的
2019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发票,可以报销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可以正常报销。
具体见下图所示:
左图发票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右图为国家税务局监制: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