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文件要求,我校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预算编制要求
进一步简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二、进一步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一)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批;
(二)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若我校为课题承担单位,课题预算调整在科学技术研究院科研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线上办理。若我校为课题参研单位,课题预算调整经课题承担单位书面审批通过后,在科学技术研究院科研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线上办理。
(三)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
1.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
2.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若我校为课题承担单位,课题预算调整在科学技术研究院科研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线上办理。若我校为参研单位,课题预算调整经课题承担单位书面审批通过后,在科学技术研究院科研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线上办理。
3.同一类预算额度内,若我校为课题承担单位,课题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请课题负责人自行在科学技术研究院科研管理服务平台进行预算调整后再进行额度调整(均无需审核)。若我校为课题参研单位,课题预算调整经课题承担单位书面审批通过后,在科学技术研究院科研管理服务平台申请预算调整(需提交课题承担单位正式批复的扫描件),审核通过后再进行额度调整;或经课题承担单位书面授权由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课题负责人在科学技术研究院管理服务平台自行申请预算调整(需提交课题承担单位书面授权的扫描件),审核通过后再进行额度调整。
三、项目政策衔接
对于执行周期结束且已开展结题验收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项目执行周期结束但尚未开展结题验收以及仍在执行中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财务处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