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和9%。学校相关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税率将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税率
学校主要增值税应税行为税率调整见下表所示: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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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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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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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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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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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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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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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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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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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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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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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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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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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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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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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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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票重开
对于2019年4月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果需要作废重开,应仍按照原税率16%或10%开具发票。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