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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9-12-13]

 

各有关人员:

 

为做好2020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工作,确保我校教职工和学生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正常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职工

 

(一)2019年已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

 

1.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发生变化,请于20191230日前,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若不修改,将影响教职工本人2020年个人所得税抵扣及个人信用。

 

2.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事项与2019年填报一致,无需修改,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0年。

 

(二)2019年未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

 

1.2019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而未填报,请先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上补充填报2019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方式”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待20203月至6月汇算清缴时一并扣除并抵减个人所得税;然后在 “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模块确认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方式”可自行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2.2019年无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2020年符合条件,按实际情况填报即可,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二、学生

 

(一)2019年已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的学生

 

1.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2.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事项与2019年填报一致,无需修改,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0年。

 

(二)2019年未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学生

 

1.2019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而未申报,请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上进行申报,“申报方式”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待20203月至6月汇算清缴时一并扣除并抵减个人所得税。

 

2.2019年无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2020年符合条件,按实际情况填报即可,“申报方式”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三、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发生变化”包括以下情况:

 

1.变更分摊比例。2020年作为新的纳税年度,可以对2019年已填报过的“子女教育扣除比例”、“赡养老人分摊比例”、“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方式”进行修改,修改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新增或减少扣除项。对于将在2020年新增或减少的专项附加扣除事项,请按实际情况及时填报。

 

(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于20203月至6月开展,具体流程税务机关尚未发布,待发布后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婧、周雯;联系电话:8231545282315338

 

个人所得税APP,可手机扫描下载

 

附件:

 

1.2020年专项扣除信息确认、修改、新增申报操作流程

 

2.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继续享受“七提醒”

 

                      财务处    

 

201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