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关于做好< 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委办财[2007]13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货物政府采购工作及校内组织招标、谈判有关事项的通知》北航实设字[2007]15号文件、《关于明确科研经费采购合同的订立等事宜的通知》北航实设字[2006]23号文件及2008年3月11日科技发展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和监察处联席会议精神,对于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交付甲方设备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依据科研项目合同甲方要求购买交付甲方的设备,其经费在50万元以下的外购设备各单位可以自行采购,但必须在科技发展部按规定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1.使用纵向科研经费(经费本号除51一XXXX外)购买交付给科研项目合同甲方的设备,必须填写《科技项目交付甲方配套设备审批表》方可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
2.使用横向科研经费(经费本号为51一XXXX)购买交付给科研项目合同甲方的外协设备,必须在学校财务借款单据和报销单据上分别由科技发展部项目主管人员审批签字,方可办理借款和报账手续。
二、依据科研项目合同甲方要求购买交付甲方的设备,其经费在5O万元(含50万元)以上,要按照北航实设字[2OO7]15号文件要求履行采购手续,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凭招投标备案书或中标通知书到科技发展部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三、使用科研经费采购消耗性材料、器材(件),金额在0.2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办理借款、报销手续;金额在O.2万元以上(含0.2万元)、1万元以下的,须提供商家盖章确认的明细清单,以明细清单代采购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订立合同并加盖合同章。采购金额在1 0万元(含1 0万元)以上的,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订立合同并组织实施。
四、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科技发展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