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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十五”“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8-27]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对“十五” 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十五” 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04-8),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六月七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十五”“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十五”“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211工程”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3]80号)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北航研字[200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五”“211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十五”“211工程”专项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资金、国防科工委配套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种渠道筹措的“211工程”专项资金,均列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采取“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留用”的管理原则,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社会[2003]1678号)的有关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全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投向取得预期效益。

第六条 使用“十五”“211工程”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要求,“十五”“211工程”专项资金按年度纳入学校总的预算,并按项目单独编报年度预决算。

第八条 学校每年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安排年度资金预算。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上报主管部门。

第九条 “十五”“211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未完成部分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各建设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建设任务,项目终了,由项目负责人向有关部门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文字说明,内容一般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建议等。并应及时到财务处对账清理,由财务处出具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处组织项目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均作为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的附件。项目建设期间,由财务处负责向教育部和国防科工委编报相应的年度决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十五”“211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与重点学科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十五”“211工程”专项资金支出分为基建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两大类。基建项目支出按照现行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其他项目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支出。

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材料消耗等费用。

设备购置费是指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软件和自制设备等所需的费用,其中仪器设备包括设备原值、设备安装费、运输费和关税等。

修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验室改建费,含装修、维修、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相关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中同意列支的上述3种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支出依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北航监字[2002]1号)有关要求执行,并以正式的合同或协议为依据列支。其他业务费用的开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十五”“211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各项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211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学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211工程”建设实施领导,下设“211工程”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学科办)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财务处负责对全部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重点学科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使用管理;

人事处负责师资队伍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建设过程中设备的采购、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服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建设项目启动前应签订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第十九条 建设期间,由“211工程”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资金使用是否按计划执行,设备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等。

第二十条 学校审计处和纪检监察办公室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对“211工程”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注:本办法制定于20046月,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目前有部分要求略有变化,注释如下:

1)第十四条改为: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支出依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北航监字[2006]7号)有关要求执行;

2)第十六条改为:“211工程”办公室挂靠发展规划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