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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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8-27]

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管理,规范独立核算单位行为,特制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管理办法》,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内独立核算单位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理顺内部经济关系,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独立核算单位)的管理,规范独立核算单位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独立核算单位是指经学校批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例如后勤集团、校医院、附中、附小及测试评估中心、实验中心等。

第三条 独立核算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归口管理部门及公章管理

第四条 后勤集团、校医院、附中、附小等独立核算单位按学校行政分工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测试评估中心、实验中心等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五条 独立核算单位可依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刻制公章,并加以管理。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六条 原独立核算单位保持现有规模及管理方式,如需调整按学校相关规定审批。

新设立的独立核算单位依托学校各有关单位。

第七条 新设立独立核算单位的负责人由各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等归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新设立的独立核算单位,在不增加事业编制的前提下其管理人员由各依托单位自行调配。

每个独立核算单位需配备12名事业编制人员,其他可聘用项目人员。

第四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条 财务处是独立核算单位的校内财务主管部门。独立核算单位在财会业务上接受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独立核算单位会计核算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由财务处代理记账或会计委派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独立核算单位按各自所处行业会计制度核算。

第十二条 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实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

第十三条 独立核算单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许可范围内取得收入,收入和支出均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结余经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独立核算单位占用学校资源的,要按规定交纳资源占用费。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独立核算单位与校内外其他单位间发生经济业务需按学校规定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应合法、完备、准确、具体、责任明确、附件齐全。

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完成合同约定工作所需的相关文档资料等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严格按合同约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履行相关职责,保留完整的中间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 合同完成后,需及时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办理财务结算时应提供合同原件、中间过程记录和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六章 解散及清算

第二十一条 独立核算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独立核算单位无法继续经营;

(二)学校决定解散;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其他原因结算和清算。

第二十二条 独立核算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对财务、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