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人员: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个人所得税新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纳税人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纳税人,以在中国境内有、无住所和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天数来认定。
(一)居民个人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中国籍个人;
2.港澳台个人和外国籍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校受雇时间(签署工作协议中表明)满183天的;
3.港澳台学生、学历留学生和在校学习时间满183天的非学历留学生。
(二)非居民个人纳税人
1.港澳台个人和外国籍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校受雇时间(签署工作协议中表明)不满183天的;
2.在校学习时间不满183天的非学历留学生。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学校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并于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学校基础信息变更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报至财务处。
二、我校在编在岗员工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一)居民个人工薪收入个税,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见附件2),由财务处按月进行预扣预缴,次年由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个人工薪收入个税,以每月收入额减除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由财务处按月进行代扣代缴(见附件3),无需汇算清缴。
三、我校在编在岗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此次个税新政的重要政策红利,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5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自提交次月由财务处按照累计扣除额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需在次年汇算清缴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信息采集方式
为了保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准确性以及与税务系统信息的一致性,我校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采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教职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提交个人信息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见附件1),财务处每月接收信息并在工资中扣除。其中: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具体扣除方式以及赡养老人的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均不能变更。
教职工应当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留存申报资料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三)时间安排
请各位教职工于2019年1月20日前,用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提交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财务处将在2月工资中扣除1月和2月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累计金额,对教职工个人实际收入没有影响。
如果教职工当月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税款多退少补。
四、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扣缴办法
(一)居民个人(学生和校外人员)在我校取得的劳务报酬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4000元以上的,减除20%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4)计算税额,由财务处按月预扣预缴,次年由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二)非居民个人在我校取得的劳务报酬按照收入额减除20%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税额(见附件3),由财务处按月代扣代缴,无需汇算清缴。
五、其他事项
(一)个税业务咨询。财务处设立“个税政策咨询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地点:学院路校区办公楼220房间6号窗口。
咨询电话:82315338、82315452。
(二)汇算清缴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1.下载个人所得税APP下载注册及填报流程
2.居民个人累计预扣法
3.非居民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居民个人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财务处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