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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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5-12-18]

校财函字[2015]8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与财务核算,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北航党政办字[2015]45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财务管理要求,在财务报销方面做进一步补充。

一、 学校各部门列支公务接待费时,关于用餐标准、接待地点、陪餐人数、禁止条目、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北航党政办字([2015]45号)文件执行。

二、 学校公务接待遵循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原则,严格接待审批控制。

三、 财务报销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一)第一类:校机关部处、学院、课题组及直属单位组织有校级领导出席的公务接待,报销时所附材料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北航党政办字([2015]45号)文件执行。
(二)第二类:校机关部处、学院、课题组及直属单位组织各部门其他公务接待,报销时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或我方出具的邀请函、会议通知、电子邮件、情况说明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审核单》(附件1)和财务票据。

(三)第三类:校机关部处、学院、课题组及直属单位内部员工加班误餐的,提供的工作用餐原则上不得超过40/.餐,报销时需提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加班用餐费用报销审核单》(附件2)和财务票据。

四、 超陪同人数、超标准的,超出部分不予报销,由接待单位自理。

五、 公务接待和加班误餐费用报销均应遵循“一事一结”的原则。

六、 会议费中有关餐费的支出要求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培训费中有关餐费的支出要求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七、 外事接待费用审批、开支范围和标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八、 本补充规定中有关公务接待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党政办公室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九、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审核单

附件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加班用餐费用报销审核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财务处

20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