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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专家咨询费发放方式的通知

[2017-03-30]

校财函字〔2017〕2号

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关于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的相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专家咨询费发放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自201741日起专家咨询费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方式

专家咨询费发放将全部采用直接发放至专家本人银行账户的方式,不再以现金形式发放。根据资金使用管理及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要求,发放专家咨询费经办人员需在财务处网上财务综合信息系统“校外人员劳务申报管理”中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准确填写专家信息:

(一)人员身份信息

“证件类型”和“证件号”信息采集时,中国国籍居民应填写有效身份证号码,不得填写护照号码,外籍人员应填写护照号码。

填写的信息将直接作为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请务必据实、准确填写,项目负责人需对所填报专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银行账号信息

1.工商银行账户

专家咨询费发放时,专家本人工商银行账户开户地为北京的,银行卡号或存折账号均可发放;开户地为京外的,仅适用于银行卡号,存折账号暂时无法发放。

2.其他银行账户

非工商银行账户发放专家咨询费时,只能使用具有“银联”标识的借记卡。为保证发放成功率,每笔酬金单仅能提交一人次专家咨询费。同时,跨行转账需向银行缴纳手续费,该笔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银行公对私跨行转账手续费收费标准为:1万(含)以下每笔5元。

二、报销手续

(一)报销附件

发放专家咨询费应提供的材料包括:1.《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审批表》原件;2.《专家签到表》原件;3.《专家咨询费发放表》原件;4.会议通知原件;5. 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的《校外人员劳务发放表》

(二)报销审批

对于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专家咨询费发放表实行“双签制”,应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处核算中心交单。

三、注意事项

财务处201747日后不再受理发放方式为“现金”的专家咨询费业务。

特此通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财务处

2017327